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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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6594.8元,住***。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3714.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 三、原告***得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4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如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将履行款项汇入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专户(户名: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851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4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