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育德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灵涛文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育德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清付货款159657.3元; 二、被告无锡市育德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657.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无锡市育德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21元,由原告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7元,由被告无锡市育德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804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无锡市育德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80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原镁纸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6-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