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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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富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269693万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利息(以126969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