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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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龙龙装饰材料商行货款12万元及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86元,由***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