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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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贵州海外方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海外方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团队接待费用人民币52,65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2,652元为基数,2019年7月21日至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被告南京沙龙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