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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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沃林瑞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18279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沃林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负担1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担1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