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惠众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陶瓷原料款834059元及利息(利息以83405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佛山市惠众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惠众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40元,减半收取607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40元,由被告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7
发布日期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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