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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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普惠卡透支本金59449.71元及截止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5196.85元、违约金1030.33元,并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的违约金、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9元,减半收取720.9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预交的受理费1441.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