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恢3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志强与被执行人单沈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单沈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豫1624民初559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沈计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0)豫1624民初55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志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豫1624民初55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