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4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关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胜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上海润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二、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海胜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关港实业有限公司至2020年1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51,635.40元,并按每月58,065.40元的标准支付上海关港实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上海胜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关港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损失,以951,635.4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四、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七项;

五、确认2017年7月10日关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998号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六、驳回上海关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上海胜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70元,由上海关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44元,由上海胜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4,5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73元,由上海胜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000元,由上海胜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0元,由上海胜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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