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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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240000元、医疗保险金6136.66元,合计246136.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9元减半收取5484.5元,由原告***负担3564.5元,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1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