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截至2020年1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4519.56元、利息2769.68元、违约金1581.52元,合计68870.76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计761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