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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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润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润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润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实缴出资额160.436万元对应的股权),并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润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投资本金5000万元与投资回报款(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完毕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后五日内,被告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润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润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实缴出资额160.436万元对应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润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润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07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