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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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15740.14元,扣除其已付的10000元及被告***垫付59881.10元,余款345859.0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评估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6118.90元,款已付清;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应返还被告***垫付款59881.1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7749元,依法减半收取3874.50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负担3746.50元。重新鉴定费29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1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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