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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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 易县昆泰石材工艺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46215.11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就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对位于保定市(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易县昆泰石材工艺品厂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