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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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16643.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1962880元范围内对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44元,由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423元,由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