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支公司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支公司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6850元。

三、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6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元,减半收取为614元。由原告***承担71元,被告***承担7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支公司承担236元,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承担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6
发布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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