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1781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178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57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0597元,由兰叶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旭日公司负担10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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