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333.33元、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其中10333.33元自2018年2月21日起,其中3000元自2018年3月2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4500元;

二、被告南京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1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010元,由被告***、南京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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