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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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00元及截至2020年12月9日的利息、复息及罚息1472.46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以借款96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