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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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4000元、施救费3300元、赔付第三人财物损失费22484元,共计人民币397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