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新丰润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 四、驳回湖南新丰润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5775元,由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54元,由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200元;由湖南新丰润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3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