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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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新天鸿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20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20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38000元; 四、驳回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13240元,由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434元,减半收取3217元,由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833.6元,由湖南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1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