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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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利息为1344599.65元,并自2021年5月26日起以5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58%支付罚息和复利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12元,由被告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