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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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233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335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2元,由***、***负担3902元,***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4元,由***、***负担;***已预交4803元,应予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