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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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机械台班费30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