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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