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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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