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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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海阳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697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404费元减半收取计370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阳支公司承担。鉴定费6506元,由原告承担195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阳支公司承担4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