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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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航局成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截至2021年8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778.68元,利息42400.15元、违约金8483.48元,并支付2021年8月7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49778.68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收取的前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