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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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 鲁德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900万元及利息5115174.31元(已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约定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对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被告***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2046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95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以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证明编号为03571507000544703961项下的应收账款(以实际债权额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23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被告***在63295元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