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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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 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5966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66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9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937元,由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