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代偿款294393.48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23日起,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律师费2300元;

三、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皖A×××××(发动机号27682130300725)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保全费2003元,共计48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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