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隆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又一间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408铺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租金(其中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2180元/月计算,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2289元/月计算);

二、被告广州又一间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每月租金的违约金从当月6日开始,以同期应付未付租金额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并以不超过同期应付租金本金为限];

三、被告广州又一间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广州又一间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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