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河南滴客货运有限公司
鲁山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内支付原告***5000元,同时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其他费用28392.87元。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14856.02元。

二、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650.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承担423元,由被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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