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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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其他 (2021)浙0603民初5719号 原告:绍兴思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飞,浙江亿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俞爱旌。
被告:俞槐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绍兴思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俞槐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21)浙0603执保125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国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越华、人民陪审员魏国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思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俞槐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思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30643.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一审律师费8600元;3、判令被告俞槐宁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供应布匹,经对账,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30643.20元,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结清,若逾期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被告俞槐宁个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现因二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俞槐宁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之权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TC汗布,合同对款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要求、包装要求和费用负担等均作了约定。2021年4月17日,经双方对账核实后由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截止2020年12月20日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绍兴思森纺织品有限公司款号RTF312货款合计230643.20元,同时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结清,如有逾期则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如遇涉诉,由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俞槐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上述欠条上签名。后因被告未付该货款,双方遂成讼。
另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86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对账单、欠条、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付款凭证及原告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30643.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对逾期利息的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同时要求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亦符合双方约定,可予照准;被告俞槐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俞槐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请求主张放弃抗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瑞鲸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思森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30643.20元、律师费8600元,并支付230643.20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俞槐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绍兴思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6678元,由二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陶国军
审判员黄越华
人民陪审员魏国婷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庞彩燕
书记员倪佳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