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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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82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5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5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如果青岛信达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5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号项下的财产(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的抵押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信达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138元,由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信达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润达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682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4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38元,由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