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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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星美国际影视有限公司签订于2015年6月19日的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12月28日的补充协议及2018年3月9日的协议书等三份合同,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星美国际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违约金867020元; 三、被告星美国际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租金104881.45元; 四、被告星美国际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房屋实际占用费73533.55元; 五、被告星美国际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电费46745元、供暖(冷)费53939.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5元,由被告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