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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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坤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永德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16.66元(5,233.32元×50%); 二、驳回原告贵州永德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贵州永德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