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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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20450号原告:***,男,苗族,1999年12月0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廖家桥镇永兴村10组,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晋水长流茶叶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65号平阳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05MA0LFWU9XN。经营者:连俊峰。被告:福鼎市鼎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点头镇龙田村岙里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959011183。法定代表人:郭文序。原告***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晋水长流茶叶经销部、福鼎市鼎叶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潘雪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1-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

***

撤诉。

本案受理费

248

元,减半收取计

124

元,由

原告

***

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十七

法官

助理

周华兰

书 记 员   彭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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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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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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