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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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324964.82元(算至2021年1月22日),本息合计2024964.82元;并承担以借款1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3%加收50%计算的利息及合同约定计收的复利。 二、被告***、***、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被告***、***、***、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