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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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卡号为62×××06的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49004.5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8元,申请费587元,合计1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