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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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71555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登记编号为33022019006294号动产抵押证书载明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368元,由原告***负担54元,由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18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