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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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世纪繁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至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800元,由被告宁波世纪繁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4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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