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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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四路信用社 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5,500元及利息(2021年6月25日前的利息352,494.84元,从2021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4%计息),并利随本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0元(缓交),减半收取54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