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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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207848.69元及逾期利息(以24215.5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以24217.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以24527.3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3日起;以24954.0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以11657.4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以578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2017年1月18日起;2017年2月21日起;2017年3月22日起;2017年4月20日起;2017年5月19日起;2017年6月20日起;2017年7月19日起;2017年8月18日起;2017年9月19日起;2017年10月18日起;2017年11月20日起;2017年12月18日起;2018年1月19日起;2018年2月8日起;2018年3月19日起;2018年4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4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0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30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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