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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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山游乐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灵寿县坤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金山游乐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灵寿县坤山种植专业合作社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被告郑州金山游乐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