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6.6‰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9.9‰计算之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机械设备抵押清单)、证号为尉土国用(2012)第0892号土地面积为585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一项的履行义务及诉讼费承担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被告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抵押的上述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实现原告上述债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