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922执280号之四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居 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0××××××××,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44908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86.00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