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922执280号之三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居

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0××××××××,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362198086247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8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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