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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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翠娃1205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翠娃1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外赔偿原告赵翠娃547357.54元,扣除已经赔偿的5000元,尚应赔偿542357.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赵翠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937元,减半收取9968.50元,由原告赵翠娃负担85.50元,由被告***、***负担3223.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943.5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公司负担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